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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道桥与防洪毕业论文提纲(铁路防洪论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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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建立与防汛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
(三)负责实施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建立与防汛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在汛期,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落实自保措施。
各防汛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工作。
第三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跨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按《防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大型和省指定的中型水库及泉港、箭江、清丰山溪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其他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乡镇政府共同编制,报县级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矿山企业的大中型尾矿坝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地方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洪工程、重要防洪设施、重点河段及其防汛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的防汛责任区的水工程和其他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省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第三十三条 在汛期,水库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度汛方案,服从有管辖权的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
在紧急防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及其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等调度。
第三十四条 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含五万亩)的重点圩堤的度汛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省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防洪影响范围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大型和中型水库及对五河干流防洪调节作用较大的大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保护耕地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五万亩以下的圩堤、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小(一)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其他圩堤和小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共同编制,报本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应报上一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按建设项目的管辖权限经相应的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报上一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的运用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全省防洪总体安排,运用原则由省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确定,日常运用与管理由圩堤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负责。
双退圩堤平毁或者自然溃口后,禁止修复。单退圩堤可以修复加固,但不得加高,在汛期遇到超进洪水位时,禁止增加子堤挡水。
第三十六条 与防洪有关的水利工程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防洪责任和工程管理维护责任。经营者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有关的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得改变其防汛、供水、排水等原设计功能。
文章来源:《城市道桥与防洪》 网址: http://www.csdqyfhzz.cn/zonghexinwen/2022/1208/369.html